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进行调节的一项灵活措施。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包括:促进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
我国环保产业可分为环保技术与设备(产品)、环境服务和资源综合利用三部分。根据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我国环保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税、即征即退、税收抵免、税收减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加速折旧、低税率等。按照环保产业和税种分类,我国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内容如下:
1.1 环保技术与设备
在增值税方面,对提供技术研发和服务业务而创造的收入,免征相应的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相应的所得税。
1.2 资源综合利用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垃圾、农林剩余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或电力,以及以工业废气为原材料生产的电力、热力享受即征即退100%优惠政策;综合利用废渣、工业污泥、废气生产的建筑材料、水泥、生物柴油等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优惠;自产自销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50%优惠;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废催化剂、电镀废弃物冶炼提纯等活动企业实行即征即退30%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其生产符合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在资源税方面,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1.3 环境服务
在增值税方面,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至1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环境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4 其他
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方面,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可享受所得税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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